關鍵基礎設施

關鍵基礎設施是社會及經濟命脈,對維持社會正常運作攸關,因此必須保障其電腦系統安全。《條例》涵蓋以下兩大類關鍵基礎設施:

第一類: 持續地在香港提供必要服務的基礎設施

這類設施涉及社會日常生活必需的服務,如服務遭干擾、破壞或長時間無法使用,會嚴重影響社會日常生活和運作。《條例》規管以下八個界別:

第二類: 維持關鍵社會或經濟活動的基礎設施

這類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數據泄漏,可能會妨礙或嚴重影響香港重要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運作。例子:

由於政府內部已有《政府資訊科技保安政策及指引》,並參照最新國際標準及業界良好作業模式制定,因此《條例》不涵蓋政府部門。

確定關鍵基礎設施

在確定某基礎設施是否屬關鍵基礎設施時,當局考慮的因素包括:

例子:能源界別的發電廠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營運者」)

在考慮指定某機構為營運者時,當局考慮的因素包括:

例子:電力公司

關鍵電腦系統

在考慮指定某電腦系統為關鍵電腦系統時,當局會考慮該電腦系統:

例子:供電系統、監測系統

《條例》對監管關鍵基礎設施的關鍵電腦系統的涵蓋範圍: 營運者可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 例子: 能源界別
關鍵基礎設施:發電廠, 營運者: 電力公司, 燃料運輸系統、溫度監測系統屬於關鍵電腦系統, 考勤紀錄系統、招聘系統不屬於關鍵電腦系統

規管對象

只有根據《條例》被指定為營運者的機構,及被指定為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才會受《條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