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責任

第1類 — 架構責任

目的:確保營運者有健全管理架構以執行必要的保護措施

  • 在香港持續設有辦事處經營業務並提供最新的辦事處地址
  • 就營運者變更通知當局
  • 設立電腦系統安全管理單位並僱用擁有足夠知識的監管者
第2類 — 預防責任

目的:確保營運者採取措施防止遭受網絡攻擊

  • 就關鍵電腦系統的重大變化通知當局
  • 提交和實施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
  • 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提交報告
  • 定期進行獨立安全審核並提交報告
第3類 — 事故通報及應對責任

目的:確保營運者迅速應對事故及還原系統

  • 參與每兩年不多於一次電腦系統安全演習
  • 提交和實行電腦系統安全事故應急計劃
  • 就電腦系統安全事故通知當局

如屬嚴重事故*,須在得悉後12小時內作出通知(其他事故48小時內),並在得悉後14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已干擾、正干擾或相當可能干擾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

事故通報及應對責任,14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遵行責任的時限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遵行責任的時限

第1類 — 架構責任 時限
通知當局該香港辦事處地址 被指定後1個月內/變更後1個月內
變更營運者後盡快通知當局 1個月內
設立電腦系統安全管理單位,並委任一名擁有足夠知識的僱員作主管 被指定後1個月內/變更僱員後1個月內
第2類 — 預防責任 時限
就關鍵電腦系統的重大變化通知當局 1個月內
提交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 被指定後3個月內/修改後1個月內
定期進行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 被指定後12個月內/其後每12個月至少1次
提交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後報告 評估限期後3個月內
定期進行電腦系統安全審核 被指定後24個月內/其後每24個月至少1次
提交電腦系統安全審核後報告 審核限期後3個月內
第3類 — 事故通報及應對責任 時限
參與專員舉辦的電腦系統安全演習 按專員的書面通知而定
提交電腦系統安全事故應急計劃 被指定後3個月內/修改後1個月內
知悉發生事故後通知當局:
  • 嚴重事故*
  • 其他事故
12小時內
48小時內
知悉發生事故後,如並非以指明格式及方式通知當局,須以指明格式及方式通知當局 通知當局後48小時內
提交事故的書面報告 知悉事故後14日內

*已干擾、正干擾或相當可能干擾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