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規管機構如對以下決定感到受屈,可按機制提出上訴:
- 規管當局給予的書面指示(第 7 條)
- 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第 12 條)
- 被指定為關鍵電腦系統(第 13 條)等
上訴委員團成員名單
主席:
黃江天博士, BBS, JP
成員:
陳廷謙先生
洪羽緁女士
謝偉鴻博士, MH
陳仲文工程師
簡吳秋玉女士
施俊匡先生
陳俊偉先生
郭耀光博士
王海意女士
張澤松教授
李貞儀女士, MH
葉冠成先生
蔡錦豪先生
李婉娜女士
容詩蘊女士
顏國定先生
彭京玲女士
上訴委員團成員組成
由行政長官委任至少15名適合的人士,作為上訴委員團成員,並須確保:
- 主席是
- 前任上訴法庭法官
- 原訟法庭的前任法官、前任特委法官或前任暫委法官或
- 有資格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
- 至少有2名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 至少有2名法律專業人士
- 至少有2名非資訊科技/非法律專業人士
上訴委員團每名成員的任期不得超過2年,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委出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團主席收到上訴通知後,會從該委員團中委出一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以處理該上訴。
委員會由1位成員擔任主席及至少2名其他成員(普通成員)組成,當中:
- 該主席屬法律專業人士
- 至少1名普通成員屬資訊科技專業人士
- 至少1名普通成員既非資訊科技專業人士,亦非法律專業人士
聆訊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 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可維持、更改或推翻任何該項上訴所關乎的決定,或就該項決定作出適當的指示
- 委員會須以書面方式說明其決定及相關理由,以文本送達有關上訴的各方
- 委員會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詳情請參閱《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