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次 针对营运者的主要罪行 最高罚则
19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在香港持续设有办事处或就变更办事处地址通知当局*
罚款50万元
(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处罚款5万元)
21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设立或持续设有电脑系统安全管理单位
  • 未有委任一名拥有足够专业知识的雇员,监管电脑系统安全管理单位
22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就某些电脑系统的重大变化通知当局*
23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提交电脑系统安全管理计划(「计划」)/经修改的计划
24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进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提交该项评估报告
25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进行电脑系统安全审核/提交该项审核报告
27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提交应急计划/提交经修改的应急计划
42
  • 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专员就应对电脑系统安全威胁及电脑系统安全事故,所施加的指明要求
罚款50万元
45
  • 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规管当局就调查罪行所给予的指示或施加的要求
7
  • 未有遵从规管当局给予就遵从第1至3类责任上的书面指示
罚款500万元
(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处罚款10万元)
18
  • 未有按当局指示就确定关键基础设施/指定营运者/指定关键电脑系统/了解潜在威胁或潜在事故提交资料*
20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就营运者变更通知当局*
26
  • 未有遵从专员的书面通知参与电脑系统安全演习
罚款500万元
28
  • 未有在指明限期内,就电脑系统安全事故通知专员或提交事故的书面报告*
条次 针对指明人士的罪行 最高罚则
58
  • 未经授权而容许或准许任何人接触在《条例》下获悉的保密事宜/将任何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不关乎的人
  • 未经授权披露根据《条例》取得的保密资料
罚款100万元
及监禁 2年

*须以指明的格式及方式作通知

#详情请参阅《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