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责任

第1类 — 架构责任

目的:确保营运者有健全管理架构以执行必要的保护措施

  • 在香港持续设有办事处经营业务并提供最新的办事处地址
  • 就营运者变更通知当局
  • 设立电脑系统安全管理单位并雇用拥有足够知识的监管者
第2类 — 预防责任

目的:确保营运者采取措施防止遭受网络攻击

  • 就关键电脑系统的重大变化通知当局
  • 提交和实施电脑系统安全管理计划
  •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报告
  • 定期进行独立安全审核并提交报告
第3类 — 事故通报及应对责任

目的:确保营运者迅速应对事故及还原系统

  • 参与每两年不多于一次电脑系统安全演习
  • 提交和实行电脑系统安全事故应急计划
  • 就电脑系统安全事故通知当局

如属严重事故*,须在得悉后12小时内作出通知(其他事故48小时内),并在得悉后14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已干扰、正干扰或相当可能干扰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

事故通报及应对责任,14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遵行责任的时限

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遵行责任的时限

第1类 — 架构责任 时限
通知当局该香港办事处地址 被指定后1个月内/变更后1个月内
变更营运者后尽快通知当局 1个月内
设立电脑系统安全管理单位,并委任一名拥有足够知识的雇员作主管 被指定后1个月内/变更雇员后1个月内
第2类 — 预防责任 时限
就关键电脑系统的重大变化通知当局 1个月内
提交电脑系统安全管理计划 被指定后3个月内/修改后1个月内
定期进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评估 被指定后12个月内/其后每12个月至少1次
提交电脑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后报告 评估限期后3个月内
定期进行电脑系统安全审核 被指定后24个月内/其后每24个月至少1次
提交电脑系统安全审核后报告 审核限期后3个月内
第3类 — 事故通报及应对责任 时限
参与专员举办的电脑系统安全演习 按专员的书面通知而定
提交电脑系统安全事故应急计划 被指定后3个月内/修改后1个月内
知悉发生事故后通知当局:
  • 严重事故*
  • 其他事故
12小时内
48小时内
知悉发生事故后,如并非以指明格式及方式通知当局,须以指明格式及方式通知当局 通知当局后48小时内
提交事故的书面报告 知悉事故后14日内

*已干扰、正干扰或相当可能干扰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